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
黔江府发[2008]25号
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
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
各街道办事处,各镇、乡人民政府,区直各部门,各人民团体,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:
现将《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○○八年三月六日
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,鼓励黔江区外企业(投资者)采取独资、合资、合作、承包、租赁、融资等方式在我区投资并依法设立企业(公司),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。
一、财税政策
第一条 投资新办企业,享受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,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,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;3年减免税执行到期后,按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,在2012年前企业所得税减按15%的税率征收。
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加工型项目和新引进的1000万元商贸物流项目,从投产(营业)之日起,企业缴纳的增值税、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,前3年按50%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、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(经营)。城市规划区及园区之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亦可享受本优惠政策。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研发与生产的工业项目,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,享受本优惠政策。
第三条 区外投资者投资修建标准厂房,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视同工业项目对待,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按50%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(经营)。
第四条 新办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,按再就业政策规定,可减免企业所得税、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等税费。
第五条 区外企业迁至黔江工商注册或在黔江设立各类子公司、分公司,自首次纳税之日起,企业缴纳的增值税、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,前3年按50%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、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(经营)